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线索。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以来,被告高某伙同被告毛某在未取得任何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资格、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下,从电商平台购买壮阳类、降血糖类等各类保健食品,自行分包后,通过物流发货销售至全国各地,共计一万余单。后经检验,涉案保健品中检出非法添加物质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二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2年1月,我院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高某、毛某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我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就高某、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辩论,充分证明二被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依法承担在国家级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8440元的民事责任。这是我院首次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高某、毛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愿意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予以警示,以遏制和预防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定不移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