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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检出16批次样品不合格 涉及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饮用水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7 00:04:3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69    评论:0
导读

11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16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25大类,有16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11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16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25大类,有16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中,有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其中,有5批次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花垣县文老三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华容县大海你好海鲜超市销售的罗氏虾(淡水虾);湘乡市新湘路杨英伟蔬菜摊销售的青椒;宜章金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心店销售的茄子;南县世纪华联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圆茄。有1批次检出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江永县随心购超市销售的黄姜。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甲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的限量值应不超过0.5mg/kg,在茄果类蔬菜中的限量值应不超过0.05mg/kg,在块根和块茎蔬菜中的限量值应不超过0.1mg/kg;铅在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的限量值应不超过0.1mg/kg。     还有,江永县随心购超市销售的本地豆角检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3批次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中,有3批次为肉制品。其中,有2批次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湖南省邵阳红三优农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伴你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劲爽牛肚(酱卤肉制品);武冈市华鹏商行销售的,标称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鹅肝(酱卤肉制品)。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根据《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4,M=105CFU/g的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数较高;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汝华烤鸡(酱卤肉制品)。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合成防腐剂。《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在熟肉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     4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中,有4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标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龙阳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的安吉尔桶装饮用水;张家界市永定区刘纪志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张家界市永定区喻家溪山泉水厂生产的宝峰湖天然饮用泉水;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销售的,标称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还有1批次检出余氯(游离氣)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茶陵县铁甲山泉向阳财富店销售的,标称茶陵县铁甲山泉水厂生产的铁甲山泉包装饮用水。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余氯(游离氯)是指用氯消毒后,水中剩余的氯量。其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受到再污染。《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应≤0.05mg/L。造成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余氯(游离氯)的含量;也有可能是水源受到污染,企业使用大量氯来消毒所致。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2批次不合格食品为:标称国丰(湖南)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番利桑葚酒(发酵酒)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茶陵县苏秋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南康嘉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检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株洲、湘潭、益阳、常德、岳阳、邵阳、永州、郴州、张家界、湘西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16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食品信息表.pdf

      相关报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16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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