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01
什么是食品中污染物
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例如:
1.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和工业化学品污染(如多氯联苯);
2.食品生产、加工和烹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和3-氯-1,2-丙二醇);
3.食品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如锡);
4.自然界的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
02
食品中污染物有什么危害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
举几个例子
铅
铅易与土壤中有机物结合形成难溶物质而积累在土壤表层,属于高毒至中等毒性,会造成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造血系统、生殖系统等多方面的损伤。
镉
镉可在人体存留多年,主要积蓄在肾脏和肝脏中,超过一定量时会引起骨痛病、肾损伤、骨质疏松、致癌、致畸形等,著名的日本“痛痛病”就是由于镉污染引起的。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食品中过量的亚硝酸盐是引发人体中毒、致癌和死亡的原因之一,而硝酸盐在人体内也可被转化为亚硝酸盐,使人缺氧中毒,抢救不及时可危及生命。
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则规定了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
04
修订目的及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根据最新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国际近年来污染物管理动态及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坚持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风险监测数据和暴露评估结果,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
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污染情况及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兼顾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将源头污染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05
主要修订内容
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可食用部分”定义的两个注释。
2.修改了应用规则
修改完善了3.5中关于干制品限量要求的描述。
3.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类的限量值、食品类别描述等。
4.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及部分产品类别表述
修改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的汞限量和食品类别描述;将谷物及其制品的“大米”“玉米面(渣、片)”修改为“大米(粉)”“玉米糁(渣)”,饮料类的“矿泉水”修改为“饮用天然矿泉水”。
5.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订了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的砷限量;增加了调制乳粉的砷限量。
6.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
注释从一级分类“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移至表头“食品类别(名称)”。“薄板”修改为“薄钢板”。
7.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及部分产品类别
将“稻谷a、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修改为“稻谷a、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并将其苯并[a]芘限量值由“5.0μg/kg”修改为“2.0μg/kg”。
8.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由“0.5mg/kg”修改为“20μg/kg”,增加了水产动物油脂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为200μg/kg。
9.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将包装饮用水的污染物限量检测方法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
10.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铅和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限量,其中液态婴儿配方食品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
11.修改了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附录A删除了腌渍蔬菜、发酵蔬菜制品、炼乳等食品类别,增加水果干类、干制蔬菜、酱腌菜、其它豆类制品(包括豆沙馅)、干制藻类、盐渍藻类、浓缩乳制品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特殊用途饮料及包括双孢菇在内的多项新鲜食用菌等类别说明;完善了个别食品类别(名称)描述。
06
标准的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2023年6月30日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第1号修改单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2 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
3 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
4 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鼓励采用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控制要求,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