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出台《南昌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试行)》,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在南昌市从此有了细化的执法依据。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属全省率先,对统一执法标准,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共十九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认定、证明材料要求、案件线索移送、例外情形等作了详细规定。《指导意见》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主体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符合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三个条件。食品经营者仅符合一个或者两个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罚情形进行了细化,解决了基层执法的困惑,统一了执法尺度,为正确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了指南,亦是正确保障食品安全立法利益实现的切实需要。《指导意见》及时厘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具体体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稿源 | 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