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铺”出售无中文标签商品“******”。
又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淘宝“****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中,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对用于销售的“******”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无中文标签“******”16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贰元捌角元;
三、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元整。
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捌角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 **********号
当事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铺”出售无中文标签“******”商品。2022年3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起在淘宝“****铺”(网址:**********)出售无中文标签“******”,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商品共计264袋,现场查见16袋待销售,进价为65.3元/袋,售价68元/袋,违法所得为712.8元,货值金额为19040元。
又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淘宝“****铺”(网址:**********)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中,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对用于销售的“******”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所出售无中文标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所出售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调查期间配合执法部门积极调查取证,案发后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所出售无中文标签“******”商品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无中文标签“******”16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贰元捌角元;
三、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所出售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捌角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