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我国对于宠物猫和宠物犬食用的宠物饲料,其产品标签适用法规是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如果是普通的饲料添加剂,那么它的适用标准是GB 10648《饲料标签》,那对于一个用于猫粮和犬粮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如何界定适用的标准法规?
举个例子,有一款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是一种微生物添加剂和一种辅料配制而成的,计划销售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配制宠物配合饲料的,适用范围是犬和猫,这个产品应该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分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是按照GB 10648分类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针对这个问题,从产品组成成分上看,我们知道这款产品属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关于产品标签适用的标准法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所以我们可能会根据其饲喂范围是犬和猫,判定其适用法规为20号公告,并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将其分类命名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实际上我们犯了一个研读法规不细致的错误,因为我们知道,这款产品是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不是直接饲喂宠物的。20号公告的第八条指出,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所以说,作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这款产品不适用于20号公告。而且《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注意是“直接食用”,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不适用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20号公告的其他规定。
所以说,这款产品的适用法规应该是GB 10648《饲料标签》,比如产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添加剂的名称或类别”,而不是《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的通用名称“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标签上其他信息也应参照《饲料标签》来进行标示。
20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对产品的分类和通用名称的认知有点模糊,包括在进口产品登记时,也需要对产品的类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醒宠物食品企业在确定产品分类和名称时要谨慎,结合产品配方和使用方法来确定。如果您有饲料宠物食品配料和标签审核服务以及进口饲料产品登记代理服务相关需求,欢迎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