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优势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涉老虚假宣传、食品非法添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守牢食品安全风险底线。现将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柳州市柳北区琼胜酒行和柳州市高新区绣色花茶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安康清热排毒茶和黑骨藤长寿茶。经检验,食品中含有包括地塞米松醋酸酯、双氯芬酸钠、布洛芬等物质。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进行长达7个月的调查取证,查实麦某某等人通过租赁厂房、购买设备,以淀粉、玉米粉、麦芽糊精、咖啡色素等为辅料,添加地塞米松醋酸酯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通过全链条打击,成功捣毁了非法生产销售窝点9处,查扣涉案工具一批,产品货值金额约300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秀区御玖堂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标示名称为“九味肾草”的产品,食用后出现脸红、反胃等不适反应,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网店的实体店铺“梧州市万秀区御玖堂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九味肾草田顺牌活力胶囊”等7种共计1081盒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均涉及治疗功能,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核实货值共计30426.50元,违法所得2579.20元。涉案食品经抽样检验,均检出了西药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16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唐某涉嫌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法对唐某销售的饺子皮、云吞皮进行抽样检验,查实该批次饺子皮、云吞皮硼酸项目不符合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截至案发时该批次云吞皮和饺子皮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00元。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当事人唐某销售含有硼酸的饺子皮、云吞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4、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邓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果、腌蔬菜案
2022年3月7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山县灵城街道梓崇社区司马塘村“邓某腌果”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腌制水果、蔬菜,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022年3月24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腌制水果、蔬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甜蜜素、糖精钠等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案腌制水果、蔬菜食品数量共4993.65公斤,货值金额合计31520.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条的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腌果、腌蔬菜4993.65公斤,以及用于生产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5、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发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22年3月18日,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窑头村委兴源家禽家畜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发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涉嫌使用工业松香进行鸭子脱毛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已脱毛的白条鸭及工业松香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送检,现场查扣的白条鸭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的有关规定。雁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工业松香及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白条鸭,罚没10.38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雁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家餐饮单位未按照诚信自律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2年4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数据,研判发现辖区内油炸肉制品行业中销售的“牛肉小串”“羊肉小串”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遂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内20家经营油炸肉制品的餐饮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发现六家餐饮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诚信自律要求,均在线上网络平台及线下实体店制售“牛肉小串”和“羊肉小串”,使用加工制作的原料来源于“牛肉风味小串”“羊肉风味小串”等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示其主要配料均为鸭肉,未含有牛肉或羊肉成分。当事人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羊肉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涉案的六家餐饮单位立即整改,罚没款共计1.328万元。
7、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大清茶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9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大清茶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酿酒区内有用于制作扎啤的二氧化碳气罐罐体(罐体连接气压表和塑料软管)。经查实,当事人从南宁市XX重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二氧化碳用于生产经营扎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