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明洞街头韩式烤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明洞街头韩式烤肉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烤肉店信息公示栏中食品类从业人员刘某松的《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地地道道早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地地道道早餐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早餐店信息公示栏中1名食品类从业人员《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汆悦麻辣烫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汆悦麻辣烫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信息公示栏中2名食品类从业人员《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均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果然果语果蔬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果然果语果蔬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果蔬店信息公示栏中无食品类从业人员黄某的《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太古源茗善茶叶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太古源茗善茶叶坊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信息公示栏中食品类从业人员王某慧的《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明旭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明旭面馆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小餐饮信息公示栏中未见《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毕郭镇大馅饺子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毕郭镇大馅饺子馆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小餐饮信息公示栏中高某霞、方某波的《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桂伟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桂伟超市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光彩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光彩超市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某贞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张某贞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墨农山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墨农山超市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宏展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宏展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艳红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艳红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悦飞扬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悦飞扬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栾某仁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栾某仁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王某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王某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上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晓妮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6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晓妮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550ml/瓶的纯净水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翠肉食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翠肉食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550ml/瓶的纯净水,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彩惠商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彩惠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娃哈哈牌净含量450ml/瓶的营养快线,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玲珑镇博源超市三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玲珑镇博源超市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锣牌蒜味火腿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作胜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作胜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可比克牌净含量45g/桶的番茄味薯片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香凤商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香凤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娃哈哈牌净含量550ml/瓶纯净水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玲珑镇潘家九九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玲珑镇潘家九九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旺旺牌荔枝味旺仔QQ糖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喜连连生鲜冻品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喜连连生鲜冻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青岛啤酒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佳嘉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佳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红牛饮料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青岛啤酒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顺欣酒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顺欣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乡里乡亲饭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乡里乡亲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尹瑞英饭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尹瑞英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鸡产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杨记羊汤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杨记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猪肉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喜民淡水鱼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喜民淡水鱼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青鱼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道东商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道东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东润速冻食品批发中心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6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润速冻食品批发中心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口味)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华源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华源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明仁牌柠檬苏打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炳强婴儿用品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炳强婴儿用品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贝因美牌芝麻海苔猪肉酥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子源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子源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老面包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学田商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学田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海绵蛋糕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商顺农家乐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商顺农家乐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鲜得乐”牌鸡精调味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某玲蛋糕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张某玲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兜兜餐饮铺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3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兜兜餐饮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辛庄滨海酒家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招远市辛庄滨海酒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增铭羊汤馆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2年8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增铭羊汤馆进行公开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