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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1 00:03:48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235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四批)。

  山东金城集团金城温泉大酒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7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金城集团金城温泉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豆腐、八爪鱼、海带等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万彤超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案     2022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万彤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对采购的“康师傅”牌冰红茶饮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渔果鲜水产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案     2022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渔果鲜水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的“秦妈”牌酸菜鱼调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都满意饭店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清洁、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无防蝇防尘设施案     2022年5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都满意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经营场所地面未清扫,吧台物品摆放杂乱,后厨卫生较差,吧台前有1箱啤酒、厨房门口有蔬菜、调料等食品、后厨南侧走廊靠南墙有8扎啤酒现场均未离地存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饭店收银台里侧有6箱啤酒仍未离地存放、厨房内西侧灶台油污较重,厨房内桌子上食品仍无防蝇防尘措施,桌子下面食品与非食品仍然混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训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施或设备案     2022年8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李某训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8月5日前改正。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的加工操作场所仍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鑫磊火锅店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清洁、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5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鑫磊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卫生较差,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内部分食品仍未离地存放,厨房内脏乱差、经营场所卫生较差。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益高酒水批发部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7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益高酒水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库房的雪花啤酒部分未离地存放,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佳兴超市未按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7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佳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超市冷藏柜内贮存的食品生食与熟食未分开存放,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马格庄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2022年7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马格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上名称为“招远市马格庄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者名称为“招远市丽芸肉食店”,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新苑生活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2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新苑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门口西侧摆放的纯悦矿泉水、娃哈哈八宝粥等食品现场均未离地,店内西侧蔬菜销售区展柜上摆放的面条无散装食品公示牌。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爱儿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2年8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爱儿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保健食品货柜里摆放有非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绿岛烧烤店未按规定张贴或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7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绿岛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椰藏奶茶店未按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及食品承诺书信息案     2022年6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椰藏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虾嫂驿站休闲小吃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案     2022年7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虾嫂驿站休闲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温酱菜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6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小温酱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时记烤鸭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时记烤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秀英熟食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6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秀英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6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郝氏食品销售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郝氏食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英辉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招远市英辉饭店于2021年10月13日在招远市辛庄镇丁家疃村从事餐饮服务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作磊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招远市作磊饭店2021年9月13日在招远市辛庄镇西沟李家村从事餐饮服务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淑梅小吃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淑梅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世玲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世玲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聚友排骨拉面馆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聚友排骨拉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建凤超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建凤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粮香红高粱酒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金粮香红高粱酒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唯爱烘焙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唯爱烘焙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烘焙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五截大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五截大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海明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海明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李某阳餐饮经营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9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李某阳餐饮经营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嘉业全羊馆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案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嘉业全羊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古法烧烤龙虾店加工食品的容器未区分标识案     2022年5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古法烧烤龙虾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食品的容器未区分标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美味怡餐厅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美味怡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2021年2月26在招远市辛庄镇西北村从事餐饮服务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名轩饭庄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名轩饭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鸿达饺子馆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5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鸿达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彩彬羊汤馆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彩彬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2021年8月12日在招远市辛庄镇西上庄村从事餐饮服务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光爱快餐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光爱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东华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8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东华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增光商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增光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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