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6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没收涉案设备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闫某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1日,本局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有证据表明闫某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购买的OrgaZFN牌GOLD5000男性保健品,在未索要该男性保健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OrgaZFN牌GOLD5000男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继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2日,根据案件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继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4月至6月,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正压无针输液接头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其标注内容与经注册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渔米海菜包餐饮店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2年08月08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渔米海菜包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的馒头标签不合规,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查看责改情况,发现该店标签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鸡蛋案
2022年08月0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鸿飞雅酒店用品商行进行食品抽检,其销售的鸡蛋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了解,该批次的鸡蛋是从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采购的。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程某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 08月2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程某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百事可乐 无糖配方 可乐型汽水”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百事可乐饮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蜀秀茶叶店经营茶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2年8月1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蜀秀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摆放有一款邦东普洱茶饼1饼,茶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德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2年2月17日芝罘区弘艳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杨某德作为本批次豇豆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泉经营不合格姜案
2022年2月26日烟台谭某刚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李某泉作为本批次姜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刘某作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2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刘家作蔬菜批发部随机抽取豇豆进行检验。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芝罘区刘某作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构成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索要进货单据和资质,不能进一步提供涉案豇豆的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百诺商行不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百诺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处摆放的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玲霞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玲霞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处摆放有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农香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农香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东侧摆放的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悦家批发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悦家批发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东侧摆放的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某家常菜馆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某家常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饮料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泉金食品经营部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泉金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宋某海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宋某海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王某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王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外摆放的食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丽妮小吃部未按规定公示添加剂案
2022年8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丽妮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的招远市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公示主要原料及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津川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津川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学芬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学芬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盼盼羊汤馆(徐某明)不按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2022年8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盼盼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的招远市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公示主要原料及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中虎百货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中虎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盼欣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盼欣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国峰面馆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国峰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霖鑫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霖鑫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正源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正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未离地存放。在“泸州老窖”、“蓝标景芝”北边有雕牌洗衣粉3袋,上海硫磺皂1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新诚水果蔬菜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新诚水果蔬菜超市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内贮存的雪花啤酒未离地,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悠阳食品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悠阳食品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对采购的食品百事可乐饮料没有离地存放,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兜兜餐饮铺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3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兜兜餐饮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冯记熟肉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3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冯记熟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桂敏食杂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3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桂敏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好食惠快餐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好食惠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酱香格熟食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案
2022年8月13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酱香格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乐品烧烤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7月26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乐品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三龙一凤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8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三龙一凤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甜觅蛋糕坊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甜觅蛋糕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雪域拉面馆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雪域拉面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张包子铺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8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张张包子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兆勇羊汤铺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8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兆勇羊汤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八零九零音乐主题餐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八零九零音乐主题餐厅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餐厅信息公示栏中食品类从业人员滕某勇的《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功夫鸭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功夫鸭餐饮店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信息公示栏中食品类从业人员《招远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