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辖区内的2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落实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1069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结合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状况等情况落实配备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度。
为扎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规模和风险级别,对我市辖区内22065家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A、B、C、D四类分级。A级26家,包括3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20家高校食堂和3家中学食堂,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069家B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公立学校(幼儿园)食堂、300人以上的私立幼儿园食堂、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中型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C级和D级企业将逐步推动配备食品安全员。
《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旨在完善企业风险防控机制,《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也就是抓好“三个人”,记好“三本账”。
市场监管部门将制定《规定》实施细则,分领域、分类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全覆盖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对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