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管理员到食品安全总监,这不仅仅是换了一个响当当的称呼,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近日,刚从董事长手中接过聘书的福建中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总监许雪华成为了泉州市首批获聘上岗的企业食品安全总监。
据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按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该规定还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主要包括: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
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能力,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的内涵、意义,会同行业协会发动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目前,达利、雅克、亲亲等食品生产行业头部企业、中禾餐饮、民祥餐饮等大型团餐企业、赣湘楼、经典世家、食锦记著名餐饮品牌的食品安全总监均已第一时间到岗上任,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的任命既有利于企业抓住关键少数,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延伸监管触角,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总监肖朝晖说,“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积极建章立制,探索符合泉州实际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指导意见,督促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把好选人用人关,并使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将完善激励奖惩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为企业食品总监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要加大典型推广和案例宣传,让企业认识到推行总监制度的积极作用,让实施总监制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稿源:餐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