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健康,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及环境卫生部采取联合行动,调查及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情况,以确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的法例规定。行动中,中心于一个大闸蟹样本验出微量禁用兽药呋喃唑酮代谢物(属其中一种硝基呋喃类)。调查仍然继续。
食环署发言人说:「食环署从一间怀疑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大闸蟹的网上商店购入上述大闸蟹,并抽取样本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样本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含量为十亿分之十二。」
发言人提醒业界,切勿进口或售卖来历不明的大闸蟹,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及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的商户。领有相关食物业牌照或受限制食物售卖许可证的食物业处所,如同时透过网上销售获食环署批准售卖受限制的食物,亦须于出售食物的网站提供许可证上的资料如许可证号码、登记的地址及获批准售卖的受限制食物等,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及在食环署网页核实有关资料。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可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贝类水产动物。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包括实体店及网上销售)必须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另外,有关的规管条件亦规定出售的大闸蟹必须由可靠和商誉良好的供应商供应,并须备存有关当局签发并获本食环署署长认可的卫生证明书。根据《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或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本地生产或进口,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强调,食环署十分关注非法销售大闸蟹情况,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及采取严厉执法行动。
市民如怀疑有经营者没有持有相关许可证/准许出售大闸蟹或出售没有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或透过电邮帐户(enquiries@fehd.gov.hk)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