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某,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懿兰阁烤鸭店,当事人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丹缇雅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燕平乐食品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三盛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可味餐饮有限公司汉威恒源分公司,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市柴小厨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市源东万绿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百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蜀味源徐三餐厅,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