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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6 00:04:1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83    评论:0
导读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和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重拳整治各类养老诈骗行为,依法严查“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大力整治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和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重拳整治各类养老诈骗行为,依法严查“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大力整治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案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非五常大米原产地收购来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后,使用标注名称为五常市当地企业的包装袋进行分包销售,并将大米产地标注为五常市,其两次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6.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常大米”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消费者心目中优质大米的代名词之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五常大米”的声誉。查办此类案件,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标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霉菌超标。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以网络销售形式全部售出,销售价10.93元∕罐,违法所得371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中的霉菌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市场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违法经营食品案     2022年3月15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在对赵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抽检时,检验出其销售的“徽墨酥(熟粉类)”霉菌(CFU/g)实测值为2000(标准指标为≤150),超过国家标准13倍。2022年1月7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伪造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徽墨酥(熟粉类)”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相关采购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贮存食品的场所无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也无空调、温湿度计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涉案“徽墨酥(熟粉类)”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为当事人赵某某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徽墨酥(熟粉类)”包装上自行用打码器标注的。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的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重点关注的信息,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进行食品溯源调查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使得食品无法追溯。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五、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使用“神医”“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住所地进行检查,发现有10多人(多为老年人)正在听徐某某推荐“寿世芝华” 等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开始在住所地集中宣传包衣型压片糖果“寿世芝华” 等产品具有治疗更年期退化症、妇女病、皮肤病、痛风、老人斑、骨折等疾病的功效。为增加可信度,屋内张贴有“面诊全系应用”、“舌诊全息应用”等宣传图,但案涉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至案发时,徐某某销售金额达1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不法商家利用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焦虑,将其产品宣传成包治百病的“神药”,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有的可能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重拳出击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乱象,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赵某某干货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捣毁生产窝点1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超大花”、“三星特好”两品种银耳(共计25箱250KG)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两种银耳抽样送检。经检验,两种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品名“超大好”银耳超过标准限量值24倍,品名“三星特好”银耳超过44倍。经初步核查,涉案货值约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不法商家通过用二氧化硫熏制银耳的方法,提高银耳的“颜值”以增加销量。消费者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银耳后极易引起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更会对咽喉造成刺激,给呼吸和消化系统造成严重损伤。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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