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路分公司,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作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于2020年11月开始以“****”为店招经营糕点类食品。2022年6月4日起,当事人在店内未经许可从事“***泡芙”和“**麻薯”两款冷加工操作糕点的制售。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食品(冷加工操作)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8.32元;
2.罚款10000元整。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
经查,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路分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作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于2020年11月开始以“****”为店招经营糕点类食品。
2022年6月4日起,当事人在店内未经许可从事“***泡芙”和“**麻薯”两款冷加工操作糕点的制售。至2022年6月15日案发当日,“***泡芙”共售出87.1kg,销售金额为1875.6元,“**麻薯”共售出22.2kg,销售金额为712.7元,两款商品销售金额总计2588.32元。检查当日,经现场称重,当事人摆放在货柜内未及售出的“***泡芙”成品4.8kg,“**麻薯”成品2.1kg,“***泡芙”售价为25.8元/500g,“**麻薯”售价为32.8元/500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973.76元,违法所得为2588.32元。
案发当日,当事人立即主动停止“***泡芙”和“**麻薯”两款冷加工操作糕点制售的经营活动,将未售出的上述商品进行当场销毁,当事人于案发后提交整改报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浦〔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食品(冷加工操作)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8.32元;
2.罚款10000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大写)元、违法所得贰仟伍佰捌拾捌元叁角贰分(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