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关于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和实行食品行业终身禁业的工作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食品行业终身禁业。以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以下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