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从上海****有限公司购进*****进口黑巧克力一袋。该黑巧克力购进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柒圆整;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2〕**********号
当事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
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虹口区**********的场所经营店招名为“*****”的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自制饮品制售。
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上海****有限公司购进******进口黑巧克力一袋,采购价格450元(人民币,下同),剩余约100g,价值9元。该黑巧克力购进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黄油盐面包,并通过出售成品黄油盐面包获得营业收入为1287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87元、货值金额为1296元。剩余黑巧克力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用于制作黄油盐面包的工用具、其他原材料同时用于制作其他食品,故不做没收。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现场、*****进口黑巧克力外包装等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2年9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虹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柒圆整;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