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召同志:
您好!7月1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入仓期间的水杂减量核销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2: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政府储备平仓验收扦样进行质量检验得到的水分杂质值作为整仓认定结果,一般不影响数量的判定。如果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通常情况下,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所发生的水杂减量,可在货位出清后一并核销。入仓验收确认后,保管时间从形成货位算起,等待验收属于储存期间,发生的损耗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
问题3: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据此,应以出库检验时的报告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