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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三十九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2 00:06:44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27    评论:0
导读

近期,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麦壳儿食品有限公司(招牌:麦壳烘焙坊;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善缘小区西侧综合用房一层2号)应冷藏食品未按要求冷藏储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安思昂(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攀成钢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1号楼4层F4017、F4018)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湘味浓餐饮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招牌: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二区东苑六组团19号楼1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北京部融小趣小吃店(招牌:部融小趣;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北五条29号-2〈临时〉)网上超项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熟肉制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兰各庄秀芬商贸中心(招牌:山东大煎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77号-1〈临时〉)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其标签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6、北京味一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招牌:味一浓蛋糕;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3层1326等【747】套-1层B1-01-7)专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7、北京小辛庄好利小吃店(招牌:麦香手擀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61号-7〈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十三陵红婷农家乐旅游观光园(招牌:红婷农家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大宫门村)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后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伟翔坤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香河肉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20号1号等11幢内10幢〈2号〉)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后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供稿单位:餐饮科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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