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德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执法助推监管、以执法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推进“双打”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为震慑违法者,提高群众辨识假冒和侵权的能力,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采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2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某公司检查记录,称该公司生产区有4桶酿造高酸度食醋白醋、原辅料库存放有3件无中文标示“I+G”(呈味核苷酸二钠)及3桶食用醋酸(冰乙酸)等情况。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油、食醋系列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GB/T18186-2000、GB/T18187-2000标准要求。白醋、米醋产品用“原醋汁”半成品调配勾兑而成,不属于其标签标示的“原酿造”,以上产品货值金额20893.6元,违法所得11086.54元。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086.54元、处罚款4378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晏某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1月11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对津市市晏某某商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酒(“贵州茅台”6瓶、“国窖1573”7瓶、“五粮液”9瓶、“五粮液1618”8瓶、“剑南春”15瓶、“酒鬼”14瓶、“酒鬼红坛”15瓶、“武陵”19瓶、“海之蓝”13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其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流通随附单,及其他合法进货证据,涉案金额合计1131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津市市晏某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