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9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提升全区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依法管粮管储、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新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治理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紧扣新疆实际,体现了浓郁的新疆地方特色。《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粮食安全工作要求,将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粮食工作新方针“区内结余、供给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疆贡献。一是坚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规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框架,是全区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对稳定广大种粮农民的预期,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三是坚持底线思维,突出加强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政策性粮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底线思维,直面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政策性粮食流通监管的短板弱项。四是坚持宏观调控,更好地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粮食保供稳价工作实践,《条例》要求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优化丰富市场监管措施,强化粮食应急管理,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五是坚持节粮爱粮,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和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围绕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规范,把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