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民生领域,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全力发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作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超期未检电梯、非法销售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经营校外培训、“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12类违法行为,严执法、保安全,全力守护节日市场秩序。
截至9月底,我局共计出动执法人员44826人次,检查市场主体30067户次,开展行政约谈、行政指导1147次,已查办各类案件共计2515件,罚没款641万余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北京味美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案。
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后,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牌匾、纸杯、收款码带有“COCO mate”标识;结账单带有“COCO mate茶饮”及纸杯封口膜带有“CoCo”标识。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在“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使用“CoCo mate茶与鸡蛋仔”店铺名称对外销售茶饮,销售数量为1924个,经营额为14687.03元。同时查明,当事人使用的“CoCo”与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6075711号“CoCo都可”字母图形文字组合注册商标近似,且与该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当事人在制售茶饮经营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COCO mate”标识纸杯500个及带有“CoCo”标识纸杯封口膜1卷,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经营者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意识,增强企业自律,杜绝“山寨”,切勿为了短期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
5.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丰台区五里店259号的内部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900元,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料,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