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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办民生领域“铁拳”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02 00:02:1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72    评论:0
导读

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发力,重拳出击,集中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3个。

  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发力,重拳出击,集中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3个:     01 阳江市江城区某凉茶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从玉林市玉州区某中药材经营部购进“2号化痰止咳茶”原料1包,重80市斤,进货价1919元;“3号特效咽喉茶”原料1包,重80市斤,进货价1859元,两包合计3778元。从2021年3月8日起至4月3日止,期间27天当事人每天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原料熬制“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对外销售。经检验,“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检验出药品“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被抽检的“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含有不得检出的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中列名“对乙酰氨基酚”为4'-羟基乙酰苯胺,解热镇痛、非甾体抗炎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的“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元和罚款 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阳春市春城某油坊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花生油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加工了80斤散装花生油。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标准要求,复检仍不合格。该批次散装花生油除当事人自用和用于检验外,剩余的20斤已销售完毕。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阳江市江城区某水产品店销售含有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购进的“皮皮虾”9.8 市斤。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皮皮虾”销售价格120元/市斤,销售货值金额117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含有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元和罚款 4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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