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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花甲、鸡毛菜抽检不合格,上海这家公司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30 00:03:5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37    评论:0
导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因待售的花甲、鸡毛菜抽检不合格,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违法事实     上海******公司经营超市。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鸡毛菜进行抽检。     经检测,花甲的检测项目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果为不合格。     鸡毛菜的检测项目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未提起复检。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肆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1〕**********号     当事人:上海******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     2021年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销售的鸡毛菜进行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是在闵行区**********经营超市。2021年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销售的鸡毛菜进行抽检。经检测,花甲的检测项目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果为不合格。鸡毛菜的检测项目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未提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自****水产市场的个体户***处购进花甲1筐共计10斤,单价6元,总共60元;于2021年10月25日自奉贤区****弄的蔬菜批发市场的个体户***处购进鸡毛菜共计10斤,单价4.5元,总共45元;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5元人民币。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因抽样销售花甲1Kg,售价26.6元/kg,违法所得为26.6元人民币;2021年10月26日鸡毛菜因抽样销售1.92Kg,售价15元/kg,违法所得为28.8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抽检当日已自行销毁处理剩余花甲、鸡毛菜,未对外销售涉案两款食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5.4元人民币。     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送货凭据,并登记了相关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询问人员的身份;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及处理不合格食品的情况;4.经当事人确认的进货凭证、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相关事实;5.检测报告、抽样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花甲,鸡毛菜为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情况;6.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1〕 第22021010288号),告知其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待售的花甲、鸡毛菜经抽检不合格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销售的不合格花甲、鸡毛菜,故无法再行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肆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伍元肆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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