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斌同志:
您好!8月10日您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信箱”咨询的“药剂安全间隔期”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LS 1212-2008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储粮药剂按防治作用分为:储粮熏蒸剂、储粮防护剂、防霉剂及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熏蒸剂主要是磷化铝,防护剂常用的有防虫磷、甲基嘧啶磷、保粮磷等。
对防护剂在储粮过程的使用有安全间隔期要求,具体详见《GB/T 22498-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中“4.4安全间隔期”。主要规定如下:
马拉硫磷: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3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杀螟硫磷:使用剂量10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8个月。
甲基嘧啶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
溴氰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0.75mg/kg~1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