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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药剂安全间隔期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30 00:03:5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74    评论:0
导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关于段斌同志来信的答复(药剂安全间隔期)。

段斌同志:     您好!8月10日您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信箱”咨询的“药剂安全间隔期”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LS 1212-2008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储粮药剂按防治作用分为:储粮熏蒸剂、储粮防护剂、防霉剂及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熏蒸剂主要是磷化铝,防护剂常用的有防虫磷、甲基嘧啶磷、保粮磷等。     对防护剂在储粮过程的使用有安全间隔期要求,具体详见《GB/T 22498-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中“4.4安全间隔期”。主要规定如下:     马拉硫磷: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3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杀螟硫磷:使用剂量10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8个月。     甲基嘧啶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     溴氰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0.75mg/kg~1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8月23日
 
关键词: 粮食,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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