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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30 00:03:38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42    评论:0
导读

2022年以来,铜陵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了“铁拳”行动工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虚假宣传、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假劣燃气具,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2022年以来,铜陵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了“铁拳”行动工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虚假宣传、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假劣燃气具,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钱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奶片案     2022年5月7日下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服用购买的减肥奶片后身体出现了头晕、口渴、失眠和不想吃饭等不适反应,怀疑该产品有质量问题,请求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提供的奶片进行了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西布曲明呈阳性。随后,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开通食品安全检测绿色通道,将消费者提供的奶片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西布曲明含量为63.6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不合格奶片是消费者黄某通过微信从钱某处购买,外包装未标注生产企业和生产日期等信息。钱某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奶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铜陵市公安局。5月23日,铜陵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并与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专案组,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案例三: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12月21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枞阳镇蒲洲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摆放有未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经调查,该批次猪肉系从安徽何连牛羊肉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货,共购进猪肉89.95公斤,其中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且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18.64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猪肉18.64公斤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9号接举报称铜陵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顺安镇某便利店销售了20件五年型口子窖, 其中12件涉嫌为假冒口子窖白酒,经安徽口子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扣押,并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桐城某处购进上述白酒,未查验、索取供货商资质和白酒出厂合格证明,未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年型口子窖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该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12件,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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