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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豆浆粉虚假宣传“0蔗糖 低糖” 上海一公司被罚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8 00:06:2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243    评论:0
导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销售原味豆浆粉时,在网页发布“0蔗糖 低糖”的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公司在抖音***旗舰店销售原味豆浆粉时,作为广告主在网页上发布“0蔗糖 低糖”的宣传语,而该产品经检验总糖(以蔗糖计)含量为34.4%,故该产品不属于“0蔗糖”;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声称低糖的含量要求是≤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当事人经营产品总糖含量为34.4%,且为固体粉末,即≤5%才可称为低糖,故该产品不符合“低糖”标准。综上,当事人网页发布“0蔗糖 低糖”的宣传语为虚假广告。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路     2022年6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上海********公司在抖音店铺***旗舰店销售原味豆浆粉,发布“0蔗糖 低糖”的宣传语,而实际检验总糖含量为34.4%,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主要从事豆浆粉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于2022年3月在抖音***旗舰店销售原味豆浆粉时,作为广告主在网页上发布“0蔗糖 低糖”的宣传语,而该产品经检验总糖(以蔗糖计)含量为34.4%,故该产品不属于“0蔗糖”;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声称低糖的含量要求是≤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当事人经营产品总糖含量为34.4%,且为固体粉末,即≤5%才可称为低糖,故该产品不符合“低糖”标准。综上,当事人网页发布“0蔗糖 低糖”的宣传语为虚假广告。上述宣传语由当事人员工发布,无法单独统计广告费用。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主动撤销以上宣传语,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2〕***********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产品的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案发后积极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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