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检验结果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甜蜜素是人工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甜蜜素可用于饮料、糕点、复合调味料、配制酒等食品,但不允许在黄酒中使用。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伍拾伍圆整;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青浦区******号
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生产黄酒的食品生产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2年07月01日,本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称上海****公司生产的****黄酒(十年陈)(生产日期为2021-11-24)检验结果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年07月04日,XXXXXXXXXXXXXXXX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07月25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No:********)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黄酒(十年陈)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500ml每瓶,为当事人受XXXXXXXXXXXX委托生产,共生产780瓶,销售单价11元每瓶,已经召回75瓶,货值金额为8580元,违法所得为77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及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检测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送达;4.当事人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及处置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身份。
2022年0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伍拾伍圆整;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银行输入码:******)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