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北辰法院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贯之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本公众号将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分期发布我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敲黑板”。
鸡胸肉假冒乌鸡肉,黑心商家被判刑
——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简要案情
2020年至案发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某院内,被告人吴某某以鸡胸肉冒充乌鸡肉,制作乌鸡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到258,225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乌鸡肉卷,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乌鸡肉营养价值高,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漠视消费者权益,将价格低的普通鸡胸肉进行加工,假冒价格高的乌鸡肉进行销售。此类行为因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因而被法律明令禁止。被告人吴某某用鸡胸肉以假充真冒充乌鸡肉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供稿: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