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案例】油条里加点“料”,可真“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1 00:05:1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54    评论:0
导读

被告人周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某村经营早点部。为追求良好口感,周某在制作油条时违规添加化学制剂,2020年4月22日因油条铝残留量超标被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5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制售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为55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北辰法院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贯之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本公众号将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分期发布我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敲黑板”。
   油条里加点“料”,可真“刑”
  ——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某村经营早点部。为追求良好口感,周某在制作油条时违规添加化学制剂,2020年4月22日因油条铝残留量超标被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5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制售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为55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铝含量,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审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时发出从业禁止令,既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又从源头上防止犯罪人员再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下一步,我院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守食品安全生命线,进一步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刑庭
 
(文/云推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云推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云推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1272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