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采取弓弩发射毒针盗杀的土狗,仍以低价收购,并加工后在自己经营的市场摊位上以高价进行销售,非法获利7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销售有毒狗肉,非法获利3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退缴了非法所得。常德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陈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禁止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检察官说法】
俗语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它关乎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德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预防被告人今后再次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依法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职业禁止令的检察意见。下一步,常德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真履职,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检察官告诫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职业禁止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供稿:第三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