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通讯服务、房地产等行业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促销活动,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折价、减价应当依法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各月饼、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酒水)”、“雪糕刺客”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压低粮食收购价格,严禁损害农民利益。
六、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其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禁止各类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景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落实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火车站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救援服务公司等垄断服务者应当依法实行商品(服务)明码标价,严禁强行收费。
八、餐饮、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发生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
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社会共治,维护中秋、国庆期间的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即日起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经依法认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