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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1 00:03:3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76    评论:0
导读

2022年中秋节来临之际,为让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的团圆节,为有效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加大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全市节日期间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中秋节来临之际,为让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的团圆节,为有效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加大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全市节日期间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发布提示:     1、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8、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9、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0、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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