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油品质量违法、“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珠宝玉器质量及机动车安全性能等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案例2个。
一、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茶叶、未对其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留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机构2022年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铁观音茶叶,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茶叶的留样样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留样记录。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9月15日生产抽检不合格的铁观音茶叶50包,抽检机构抽检4包,剩余的46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50元/包,违法所得0.25万元。当事人未对其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留样、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氯杀螨醇是现代农牧业生产中常用的有机氯杀虫剂之一,在茶叶原料中易发生超出最大残留限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2年5月2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月开始在“某外卖”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荠岛?国王拌饭”的店名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在网店首页公示“广州市某文艺创作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非当事人的证照信息。当事人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业发展迅猛,由于其方便快捷、送餐上门、菜式种类繁多、选择范围广等优势,已深度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该类案件,督促餐饮服务外卖商家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外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