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平凉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18类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平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3个。
一、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凉锦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0户市场主体开展检查时,发现共计124个品种1749盒(瓶),货值金额2.01万元的“保健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随即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平凉市公安局,目前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师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痛、面部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通过这批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保健品非法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行业乱象,有力地净化了保健品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了保健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1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每桶50斤,其中1桶已启封(经称重剩余46斤),成品醋2缸,经称重300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购进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为了增加酸度,当事人在成品醋中适量添加冰乙酸。2019年12月2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9—2018)规定,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生产加工。2022年3月2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746斤、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醋300斤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冰乙酸是有机酸中的弱酸,广泛用于印染行业。国家禁止工业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醋。当事人为了增加食醋酸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标准和规定,非法添加冰乙酸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八、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解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3月22日,接群众举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事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1箱(6瓶/箱),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认定,以上产品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以上产品,货值2.64万元,在某酒店销售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2022年6月10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解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白酒11箱、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