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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30 00:03:1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41    评论:0
导读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五、泰安市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9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等酒水为假冒各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69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生态。     六、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2年5月16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肉类(牛蹄筋)14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无中文标签肉类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值金额共8386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违法线索已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可能存在疫病、致病菌和污染等诸多不利于百姓身体健康的不良因素。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七、烟台市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案     2022年6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产品、罚没款合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内堆放粉丝70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04.01,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当事人共包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70箱(420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心存侥幸,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出现“早产”食品,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办,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有效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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