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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8批次食品上不合格名单 检出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9 00:01:4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08    评论:0
导读

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等28类食品318批次样品抽检结果,有8批次食品上了不合格名单,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等28类食品318批次样品抽检结果,有8批次食品上了不合格名单,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食用农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其中,有2批次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杭州三墩农贸市场蒙乡蔬菜店销售的茄子、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琴花新鲜蔬菜摊销售的茄子,均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茄子中镉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茄子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还有2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唐学成农产品店销售的鸡肉检出替米考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兴康综合市场白梅娣摊位销售的鸡蛋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替米考星是半合成大环内酯类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替米考星在鸡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50μg/kg。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为: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市惠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酸梅(李子制品)检出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苋菜红又名蓝光酸性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食品合成着色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凉果蜜饯食品中苋菜红的最大使用限量为0.05g/kg。另外,该标准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中,义乌市苏泽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绍兴市上虞尚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肉饼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规定,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中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还有,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苏苏小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平江县旭峰食品厂生产的素牛板筋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食品中酸价超标会产生哈喇味。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值(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另外,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吉太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长兴县宝泉酿酒厂生产的小花雕(黄酒)检出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7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824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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