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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开封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7 00:02:3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204    评论:0
导读

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法律严厉打击维护权益。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王某合谋,将外文包装的非报关牛肉制品由广东省运送至开封市鼓楼区一仓库内,将牛肉制品的外文包装更换为带有“鄂尔多斯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中文包装箱,后运送至郑州,由他人负责对外销售。2021年11月,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牛肉制品1400余箱。经鉴定,该批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后核实,三被告人在开封先后将60吨左右的牛肉制品更换包装,樊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樊某乙、王某共非法获利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食品外观、口感,违法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作案手法越来越多,隐蔽性也越来越强,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食物一定要到正规超市、商店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食品生产商家要懂法守法,把好生产质量关,切莫以次充好,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上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和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的打击力度,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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