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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海这家餐饮公司被罚款1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5 00:05:4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95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阳曲路分公司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阳曲路分公司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2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阳曲路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货架上一盒待售的舒芙蕾马卡龙(焦糖玛奇朵味)净含量:60克 规格:6粒/盒 生产日期2022年1月19日 保质期15天。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人员于2022年2月15日进行案件线索登记,2022年2月2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从上海优集食品有限公司购入5盒舒芙蕾马卡龙(焦糖玛奇朵味),生产批号:SC11331011200812,净含量:60克,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保质期15天,标价人民币16元/盒进行销售。     另查,2022年1月20日、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各售出一盒,均在产品保质期内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仅剩一盒未售出,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舒芙蕾马卡龙(焦糖玛奇朵味)壹盒;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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