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2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济宁市兖州区某炒鸡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2年6月29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某炒鸡店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店自制油条添加了复配膨松剂,使用时未使用精密天平称量,凭感觉添加。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为1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7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油条是我国传统的早餐食品,备受大众喜爱。如果油条中铝含量超标,长期使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危害。当事人自制的油条铝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属于典型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案件。通过查处当事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了广泛抽检食品的效果,有力的维护了食品安全环境,打击不合格食品,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
案例二 邹城市某百货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邹城市某百货商店采购的白砂糖(分装)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白砂糖(分装)50袋,售出10袋,剩余40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9元,违法所得29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3.没收白砂糖40袋;4.罚款20000.00元。
蔗糖分是衡量食糖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蔗糖分越高说明糖越纯。还原糖分反映了食糖中还原糖的含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风味等。为了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把食品采购关,同时规范储存过程,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 | 市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