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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⑥:食盐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4 00:06:3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64    评论:0
导读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食盐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食盐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福建省莆田市某轻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日晒盐(未加碘)案     2019年11月1日,根据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连江县某食品厂的日晒盐经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及复检,氯化钠不符合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江县某食品厂采购的日晒盐(未加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日晒盐(未加碘)的氯化钠(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上述批次日晒盐(未加碘)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以359.70元/吨的销售单价销售上述批次的未加碘日晒盐33吨,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加碘日晒盐的货值金额为11870.10元,违法所得1188.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02 莆田市城厢区林某某食杂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盐案     2021年12月2日,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食盐科移送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的鲁晶食用海盐的进货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扣押涉案物品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入50包鲁晶食用海盐(食用盐)用于销售。进货价格为每包0.68元,销售价为每包1元,自己食用了2包,其余19包已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盐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凭证。截至被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0元,违法所得6.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元。     03 莆田市秀屿区某东便利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盐案     2021年12月2日,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食盐科移送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的“奉盐”加碘精制盐、“中盐”精制食用盐的进货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扣押涉案物品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经营者购进涉案食盐,共购进“奉盐”加碘精制盐和“中盐”精制食用盐,截至查获时,已售出5包,还有15包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盐的进货单据及对方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为39元,违法所得为5.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5元。     04 莆田市城厢区某发食品商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2年1月11日,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城厢区王某某百货零售便利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盐案调查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从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食盐部分向周边住户零散销售,部分向便利店批发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向城厢区王某某百货零售便利店批发销售50包精选自然盐(厂家: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经营的食盐能够提供相关采购票据且大部分食盐直接零售给周边的居民住户,截至查获,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元。     售卖、配送食盐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知识点安排上了!     咱们一起学习一下!         致食盐零售单位:     一、烟草有专卖,食盐要专营。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即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生产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卖盐无需批,进盐要索票。零售单位销售食盐等同于其他食品,只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无需另外办理许可证;而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要索票。     三、外省同本省,两种都可以。购进外省盐和本省盐都同等对待,都要向食盐配送商(上家)随货索取和保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提供的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纸质的或电子版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     四、选择好上家,无票会受罚。如果食盐配送商不能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具的发票,温馨提醒你有可能受到下述的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致食盐配送商:     一、烟草有专卖,食盐要专营。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即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生产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不同其它类,不能搞批发。食盐不同于其它类食品,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批发食盐,但可以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委托进行配送、仓储、代收货款等业务。     三、外省同本省,两种都可以。配送外省盐和本省盐都同等对待,都要向食盐零售终端随货提供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纸质的或电子版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     四、不要怕麻烦,批发会受罚。如果你没有向零售终端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具的发票,温馨提醒你已涉嫌非法批发,有可能受到下述的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由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供稿单位:执法支队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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