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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3 00:04:2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839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件,涉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物业机构侵害业主权益、制售劣质燃气具、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件,涉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物业机构侵害业主权益、制售劣质燃气具、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大行宫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曝光了南京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大行宫餐厅存在篡改食品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待售的2袋长玉米面包和6袋汉堡面包加贴的标签日期存在修改痕迹。经查还发现:当事人于3月14日对6袋“汉堡面包”标签上的解冻时间、可用时间进行篡改,对“青花椒风味半鸡”和“原味板烧”的食用保质期进行篡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长玉米面包”2袋、“汉堡面包”6袋,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2021年度收入2倍的罚款,计19.4万元;对篡改保质期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符某某、王某某分别处2021年度收入5倍的罚款,合计26.69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秦淮区局将其风险等级调高至D级,以加大监管频次。     典型意义     对于这起3·15期间的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迅速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罚到人,为南京市首例,对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  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乐食品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熟市支塘镇东乐食品商行位于支塘镇广园路荷力泰7号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仓库一楼发现有打码机1台、香蕉水1瓶,现场员工正在用打码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仓库内堆放有生产厂家均为兰溪市欧贝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食品,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盒装的未标有生产日期的欧贝德桃酥、每日坚果等食品54盒;第二种为盒装的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2/01/02的冰糖燕窝、无蔗糖蛋白质粉等64盒;第三种为箱装的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2/01/02的G020 混合水果燕麦等273箱。经查,现场检查发现的未标有生产日期的第一种类型食品为员工用香蕉水消除掉原生产日期后还未打印新的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2/01/02的上述第二种类型食品,为员工用香蕉水消除掉原生产日期后用打码机重新打印生产日期2022/01/02的食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2/01/02的上述第三种类型食品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5月1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常熟市局组织对支塘食品城等食品经营集散地开展全面检查。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会导致本已过期的食品在市场流通。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6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暴风雨音乐茶座违反禁止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根据案件移送函,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口镇暴风雨音乐茶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3月4日23时10分,由于客人进出频繁,当事人管理未能及时跟进,10名未成年人进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啤酒20瓶饮用,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165.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9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未成年人不得饮酒”等警示标语。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从严予以处罚,对引导烟酒商家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9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水之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江水之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发现该公司内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包装饮用水170袋(5L/袋),重量1.7吨。另查明,当事人对公司产品“生命波人参根饮液”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一是在门店里面的易拉宝展板,宣传“人参根饮液”具有“增加抵抗、吸附病毒、预防癌症”的功效;二是通过在公司内屏幕播放宣传片及幻灯片,宣称“生命波人参根饮液”完成了食治百病的目标,对癌细胞抑制率达60%至95%左右,小白鼠饮用人参根饮液19天后胰腺癌细胞全部死亡且无毒副作用。当事人对其产品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科学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镇江新区局面向老年人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防骗和依法维权意识。     典型意义     部分保健品、乃至普通食品在销售中打着“神药”旗号,销售人员通过嘘寒问暖、上门服务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灌输各种错误养生观念,骗取财物。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惩治以老年人为欺骗对象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0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引江无照无证生产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芝麻香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小刘香油干货生产场所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二组290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刘引江正在从事芝麻香油的生产活动,现场8瓶“Y478 ”芝麻风味香精,7瓶已用完, 1瓶已用一半;另发现散装芝麻油香精6斤及装油器具,1桶40斤芝麻香油。经查,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于2021年7月底开始生产芝麻香油,且在制作芝麻香油过程中按照每100斤芝麻香油添加8斤芝麻风味香精的比例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提升香油的香味,将添加了香精的芝麻香油在王官集农贸市场的翠梅干货摊点以14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芝麻香油货值共计0.78万元,取得利润0.7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5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芝麻香油40斤,没收香精7斤,没收违法所得0.7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场所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二组290号因无法满足小作坊经营许可条件,在执法人员劝说下,当事人已搬到宿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并办理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下半年,宿城区局将继续关注当事人经营情况,并将其列入食品抽检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并故意在其制作的芝麻香油中添加芝麻风味香精,既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增加了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力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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