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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白条肉、过期食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3 00:04:2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40    评论:0
导读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迅速反应、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非生活必需场所暂停营业的劝导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大局,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十起疫情期间销售“白条肉”“过期食品”等典型食品违法案例公布如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经营。     案例一     2022年8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桂某平经营的猪肉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肉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其肉铺内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俗称“白条肉”)共计25kg,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肉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肉铺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25kg;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2年8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桂某斌经营的月湖区桂某斌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肉铺内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3.65kg,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共计85kg,违法所得325.4元。该肉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肉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3.65kg;2.没收违法所得325.4元;3.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325.4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2年8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龚某凤经营的猪肉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肉铺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在该肉铺内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82.64kg,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肉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肉铺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82.64kg;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22年8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某荣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徐某猪肉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肉铺内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76.5kg,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已销售10kg,货值金额2926元,违法所得50元。该肉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肉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76.5kg;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5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22年8月13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胡某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金有味煨汤店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营业,并且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店操作间内发现“全料蒸肉粉”及“味好佳五香粉”两种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餐饮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对该餐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全料蒸肉粉2袋、味好佳五香粉1袋;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     2022年8月13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吴某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顺风嗨鲜餐饮店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营业,并且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店的冰箱内发现过期美乐牌甜面酱一瓶、无产品信息的鱼干2包与豆泡1袋以及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超期。该餐饮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餐饮店从业人员立即取得健康证明并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并对该餐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美乐牌甜面酱1瓶;3.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     2022年8月15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吴某英经营的鹰潭市信江新区林安便利店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营业,并且执法人员在该店销售货架上发现“康师傅牌爆椒牛肉面”等4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查,该店为一小食杂店,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该店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     2022年8月1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专项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李某华经营的鹰潭市信江新区百家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经营,并且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发现冰箱内的“一麦”惠泉啤酒、“王老吉”苦荞味猴头菇豆奶饮料、“汇源”黄桃果肉饮料等7批次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超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案例九     2022年8月14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徐某球经营的鹰潭市月湖区东桥便利店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营业,并且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其经营的8包“彪山小米辣”超过保质期,且该店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该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且该店在检查劝导后仍不及时暂停营业,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具有较重情节,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责令该店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彪山小米辣8包;3.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     2022年8月16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发现宋某昌经营的鹰潭市信江新区小邹烟酒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仍在营业,并且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发现6袋“胖哥牌咖啡槟榔”及1袋不二食代牌手撕素肉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且该超市在检查劝导后仍不及时暂停营业,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具有较重情节,目前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完毕,拟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咖啡槟榔“6袋、手撕素肉1袋;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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