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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新国标发布了,进口饮料要注意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3 00:03:58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92    评论:0
导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22)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饮料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标准最新要求,确保进口饮料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那么,新标准对市场上的各类饮料有哪些要求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22)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饮料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标准最新要求,确保进口饮料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那么,新标准对市场上的各类饮料有哪些要求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饮料定义      根据GB 7101—2022,饮料是用一种或几种食用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也可称为饮品,如碳酸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等。     02 饮料新标准要求
  1.理化指标     ● 金属罐装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锌、铜、铁总和小于等于20 毫克/升。     ● 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氰化物(以HCN计)小于等于0.05毫克/升。     ● 添加大豆或含大豆蛋白的制品的饮料脲酶试验结果为阴性。     2.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 污染物量限量要符合GB 2762的规定,如含乳饮料铅限量小于等于0.05毫克/千克、固体饮料铅限量小于等于1.0 毫克/千克等。     ●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微生物限量     ●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 其他产品的致病菌(沙门氏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要符合GB 7101—2022表3的要求。     重点提醒: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酵母不适用于固体饮料。     4.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5.中文标签要求     进口饮料应有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原产地名称,营养成分表等。     重点提醒:     ● 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     ● 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     ● 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03 饮料进口流程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饮料生产企业产品出口前需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申请,可自行登录进口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cifer.singlewindow.cn)网上申请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成功取得在华注册编号后,产品方可出口至我国。     2.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需向其住所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后,方可开展进口食品业务。食品进口商备案可登录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依次打开“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同时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所需的纸本材料。     3.进口申报     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     4.现场查验与监督抽检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海关执行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按一定比例检验进口饮料的中文标签、微生物、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5.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6.后续监管     海关对本辖区内饮料产品进口商备案情况及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后续监管检查,要求其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如实记录食品进口与销售的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供稿/ 广州海关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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