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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情况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8 00:05:4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898    评论:0
导读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8月1日-8月15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单位10户。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8月1日-8月15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单位10户,现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 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广外餐厅(招牌名称:必胜客)     存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存放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 北京肉香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美食诸侯)     存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存放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 快乐小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快乐小羊)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4. 北京市天丰一品家常菜餐厅(招牌名称:大天丰)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5. 北京义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城西单餐饮分店(招牌名称:义信堂)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 北京壹捌捌指尖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招牌名称:壹捌捌)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 北京百万鲜果百姓生活商贸中心(招牌名称:百万鲜果)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 北京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胶东海鲜)     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9. 北京京澄皓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小谷姐姐麻辣烫)     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10.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百二十二分店(招牌名称:呷哺呷哺)     存在用于交易的两台电子台秤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罚款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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