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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6 00:05:5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26    评论:0
导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食品领域案例8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山西佰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饮料虚假标注及宣传治疗功能案     2021年7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山西佰洋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饮料,经执法人员周密调查,山西佰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饮料虚假标注及宣传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共计434.93万元。     三、晋城市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高平市苏某某等6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     2022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和高平市公安局在专项联合执法中发现6家违规经营有美国伟哥、特效伟哥、二度春等产品的夫妻保健品店,现场共查扣各类保健品157种,共计841盒,其中多种性保健品标识不全,且未办理相关证照。经检验,上述保健品中掺入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有毒有害食品。苏某某等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2022年5月,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系列案向高平市公安局进行移送。目前高平市公安局已对6起案件全部立案调查。     四、临汾市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玖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3月,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侯马经济开发区玖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玖玖明沐。金福力牌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非药品、医疗器械,其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晋源醋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醋案     2022年3月,在对太谷晋源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生产销售的陈醋进行抽样检验中发现,其产品的总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022年6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太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太原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山西梅凯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进行商业宣传案     2022年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在监测中发现,山西梅凯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涉案抖音号中,发布了“B墩墩真是太可爱了叭一墩难求的B墩墩我们给它安排上了快来梅森凯瑟直播间”的视频,视频展示的商品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模型,并标有“288抢6寸B墩墩蛋糕”的字样,涉案视频共计2.7万人观看。当事人在涉案视频中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阳泉藏酒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     2021年底,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阳泉藏酒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放待售的部分杏花村汾酒清香纯正清香型白酒20、杏花村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30、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贵州茅台酒15年等产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40462元的行政处罚。
  九、晋城市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马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泽州县市场监管局群众举报称,在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南环路与畅安路口的一民房内有人销售假药骗取老年人钱财。经查,当事人马某某(原泽州县巴公镇奶香源生活馆经营者)主要经营的QK纤溶酶片、“葛参圣方”浓缩提取液等产品均属于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导顾客进行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2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对秀水镇某便利店在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依法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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