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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市公布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3 00:05:5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218    评论:0
导读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结合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依法严厉查处10类违法行为。现就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结合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依法严厉查处10类违法行为。     现就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公布如下     1、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市中区王**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成人用品店销售的“粒粒硬”伟哥里面含有有毒有害成分。2022年3月22日,该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粒粒硬”“黄金玛卡”等15种壮阳产品,经委托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粒粒硬”“黄金玛卡”抽样检验,抽样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将该案移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姚**、谷**、谷**涉嫌制售假蜂蜜的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峨边县公安局对峨边县某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酒店房间内摆放有:花粉、酱油、蜂巢壳、淀粉、白糖、蜂蜜香精、透明塑料袋、蓝色塑料桶、电热棒以及包装好的成品蜂蜜等物品,经调查,姚**、谷**、谷**三人合伙在酒店房间以白糖为主要原料,混合蜂蜜香精、花粉、水等原料,使用加热棒进行熬制。将熬制的成品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后到街上以天然蜂蜜游走贩卖。执法人员将其熬制的成品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犍为**火锅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7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的**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厨房的小吃部的货架由下至上第二层发现有一罐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约剩余1.3千克的双喜牌泡打粉(产品名称:双喜牌泡打粉,净含量:2.7Kg,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00827,生产商:佛山市霞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喜牌泡打粉依法予以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建立进货台账及未索证索票的情况下购进1罐双喜牌泡打粉,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小吃部制作小吃的原料货架上,据当事人称是将泡打粉与面粉、水混合发酵后蒸做馒头、花卷、包子使用,也可添加使用制作红糖糍粑。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了“双喜牌泡打粉”约1.4Kg,已开封待使用剩余约1.3Kg已超过保质期的“双喜牌泡打粉”正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狮球牌吉士粉”等食品一起存放在小吃部内的货架上。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喜牌泡打粉(剩余约1.3Kg);二、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4、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井研县**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18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的井研县**日用品店现场检查,现场抽取6盒“想硬就硬”食品和6盒老中医补肾丸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商品均检出有西地那非成分。至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想硬就硬”食品15盒、老中医补肾丸42盒,获利1380元。     处理结果:     西地那非为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所规定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沐川县**小酒坊经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6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沐川县市场监管局大楠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对沐川县**小酒坊所售51°散装白酒开展抽检工作。经检测,该店所售51°散装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2年5月27日,向沐川县**小酒坊送达了抽检报告并对同批次剩余的72斤51°散装白酒实施了扣押,于当日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剩余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72斤白酒;三、罚款2800.00元整(大写:贰仟捌佰元整)。     6、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夹江县**卤制品店东市街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12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到夹江县**卤制品店东市街店进行抽样检测工作,对该店的卤制品进行抽样检测。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卤制品的糖精纳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5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卤制品制售。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大概制作了10公斤卤制品,并在其中添加了糖精,当天抽样用了1.9公斤,剩余的8.1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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