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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 ,老板领刑十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赔1470余万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2 00:05:3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41    评论:0
导读

2022年8月10日上午,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该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及员工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8月10日上午,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该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及员工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雅安范围内,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中,判处千万元级惩罚性赔偿金的第一起案件。     为降低成本
  老板指使炼制“回收油”     2015年8月开始,石棉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火锅口感,便指使、安排店内服务员贺某、彭某等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或“回收油”)加工炼制成火锅底油,并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2年1月13日,公安民警接到相关线索后,电话联系喻某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指使该火锅酒楼员工炼制“回收油”出售给到店顾客食用的犯罪事实。经审计,截止案发,该火锅酒楼涉案“回收油”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477941.6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主张14779416.2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以法之名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     该案经石棉县法院审理,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惩处方面:老板喻某及服务员彭某、何某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并处36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等罚金、终身禁止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令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4779416.2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餐饮从业人员
  旁听案件感想     为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石棉县法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该县相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到场参旁听。     宣判后,旁听人员并纷纷表示,通过旁听身边真实案例,直击人心、深受震撼,知晓了重复利用“回收油”的危害,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并表示,在今后餐饮经营中,一定以案为戒,紧绷食品安全弦,时刻警醒自己远离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做一名守法的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决不能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流入老百姓的餐桌。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只是违法犯罪问题,更是切实的民生问题。     有食品专家指出,火锅酒楼反复利用的“回收油”,脂肪酸等营养物质早已被分解殆尽,那些致癌物质如酚类、酮类有机化合物急剧增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火锅酒楼使用“回收油”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制售“回收油”牟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支付制售“回收油”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案判决喻某支付高达147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稿件来源:刑事审判庭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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